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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業配費用怎麼入帳?會計科目、原始憑證與查帳常被剔除的 6 種情況(2026)

2026-10-21

行銷部門這一年找了 30 位網紅,錢都準時匯了。到了年底結算,會計師翻著傳票問:「這幾筆只有轉帳紀錄,收據呢?這位是小規模行號開的收據,加起來超過上限了喔。」錢確實付出去了,帳上卻可能認不了,等於這筆行銷預算還要再多繳一次稅。

找網紅業配,錢到底要怎麼付?講的是付款當下要扣多少稅、多少健保。這篇接著講付完之後:財務要留下什麼憑證、記什麼科目,這筆費用才算得進去。

先說結論:認不認得了,看三件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7 條講得很直接:費用沒有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記載的事項不符,不予認定。所以一筆業配費要穩穩列成費用,要同時顧到三件事:

  1. 對的憑證:依付款對象不同,可能是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個人收據(勞報單)。
  2. 業務關聯的證明:證明這筆錢真的是為了業務、真的有發生,例如合約、貼文連結或截圖、付款紀錄。
  3. 該扣的有扣:付給個人要扣繳所得稅和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沒扣不一定讓費用被剔除,但會被要求補繳、補報並處罰(下面細說)。

付給誰,就拿什麼憑證

付款對象應取得的憑證營業稅進項能否扣抵要不要扣繳
公司、有開發票的行號(含網紅自己的工作室公司、經紀公司、平台)統一發票(買受人寫公司名稱和統編)可以不用
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行號普通收據不行不用
個人收據(實務上用勞報單),加上付款紀錄不行要:所得稅+二代健保

對方是公司或有開發票的行號

最單純的情況。拿到抬頭、統編正確的統一發票就是原始憑證,品牌不必扣繳,5% 營業稅還可以扣抵(見後面營業稅一節)。要注意的只有一件事:發票品名和金額要對得上合約,例如合約寫「IG 貼文 2 則+限動 3 則」,發票品名寫「廣告費」或「行銷服務費」都說得通,但金額不能兜不起來。

對方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行號

有些網紅登記了小規模的工作室或行號,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只能開普通收據。這種收據可以當憑證,但查核準則第 67 條第 3 項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上限:

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果取得的是小規模營利事業開的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核定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十,超過的部分不予認定。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一年營業費用 1,000 萬元,小規模行號的收據全年最多認 30 萬元。業配量大、又集中找同一批有登記行號的網紅時,很容易不知不覺踩線。財務最好在年中就把這類收據加總看一次。

對方是個人(最常見)

大多數網紅、模特兒、主持人是以個人身分接案。這時候品牌是扣繳義務人,要做的事情有三件:

  1. 取得收據:實務上就是請對方簽勞報單,寫清楚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金額、所得類別,並簽名。
  2. 保留付款證明:查核準則第 85 條(勞務費)規定,原始憑證是收據或簽收的簿摺;如果是直接匯進對方的銀行帳戶,要取得寫有對方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的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所以網銀轉帳時,附言欄寫清楚用途是有幫助的。
  3. 扣繳與申報:依所得類別扣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隔年 1 月申報扣繳憑單。怎麼算可以用扣繳試算工具。

科目怎麼選:廣告費、勞務費、權利金、佣金

查核準則對不同科目有不同的憑證要求。業配費最常碰到這四個:

科目適用情況查核準則條文與憑證重點
廣告費業配貼文、影片、直播等具廣告性質的費用第 78 條:「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勞務費付給個人的執行業務報酬第 85 條:給付時依法扣繳;憑證為收據,或寫有姓名、金額、「支付勞務費」字樣的匯款回條
權利金另外付費買素材授權、二次使用權第 87 條:依契約核實認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要能說明理由;付給境內個人要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佣金付給經紀人、仲介的媒合抽佣第 92 條:依契約或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付給營業人以統一發票為憑,付給個人以收據或匯款回條為憑

兩個實務重點:

  • 不管記哪個科目,都把「廣告證明」留下來。第 78 條明文要求廣告性質費用要附證明文件,最簡單的做法是每檔業配存下貼文連結和截圖(含發佈日期、帳號名稱、品牌露出),跟合約、憑證放在同一個資料夾。貼文之後被刪掉也還有證據。
  • 授權費分開寫。如果合約裡有「素材授權品牌投放廣告 6 個月」這種條款並另外計價,建議在合約和報價單上把授權費和製作費分列(合約寫法可參考網紅合約該寫哪些條款),之後要不要記成權利金、怎麼攤提,會計師才好判斷。

科目選擇屬於會計判斷,各公司會計制度不同,最終請以你的簽證會計師意見為準。

查帳時最常被剔除或補罰的 6 種情況

1. 只有轉帳紀錄,沒有收據
網銀轉帳截圖只能證明錢出去了,不能證明是付什麼。缺收據、匯款資訊又沒有寫對方姓名和用途時,很容易被認為憑證不足。

2. 收據資料不齊
勞報單缺身分證字號、地址或簽名,不只憑證有瑕疵,品牌也沒辦法正確開扣繳憑單。最常見的是網紅不願意給身分證字號(處理方式見網紅不開發票的風險)。

3. 小規模行號的普通收據超過千分之三十
前面提過,超過的部分直接不予認定,而且是年底結算才會發現。

4. 該扣繳沒扣繳
查核準則在薪資(第 71 條)、租金(第 72 條)、權利金(第 87 條)、佣金(第 92 條)等條文都寫明:應扣繳而未扣繳的,除了責令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費用本身仍依規定認定。換句話說,費用多半還認得了,但補稅加罰鍰跑不掉,罰的是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品牌。罰則細節見網紅不開發票、只收現金,品牌會有什麼風險?。

5. 應該拿發票卻沒拿到
對方是應該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卻沒開,第 67 條有但書:只要品牌已經誠實入帳,能提出交易文件和付款資料證明是業務所需,經查屬實,可以依支出性質認定為費用。但品牌仍要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罰;如果在國稅局發現前,已經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在申報書揭露,可以免罰。

6. 拿不出業務證明,或被認定是虛列
沒有合約、沒有貼文證明、金額又明顯偏離行情,就算有收據也可能被質疑。若查明根本沒有支付事實、是虛列費用逃稅,會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

營業稅:只有統一發票能扣抵進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營業人要扣抵進項稅額,必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寫明品牌名稱、地址和統編的統一發票等憑證。所以:

  • 付給開統一發票的公司或行號:發票上的 5% 營業稅可以扣抵。
  • 付給個人或小規模行號:拿到的是收據,沒有進項稅額可扣。

另外,同法第 19 條規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業配本身是廣告行銷,通常不屬於這兩類;但如果是招待網紅吃飯、送禮維繫關係,就要另外判斷。

同一檔業配,付給個人和付給開發票的公司,品牌的稅務成本結構不一樣。報價時記得確認對方報的是未稅還是含稅(換算可參考網紅說我要實拿 3 萬,品牌要付多少?)。

一筆業配的憑證檢查清單

每一檔合作結案時,財務可以照這張表收齊:

  • 合約或報價單(合作內容、金額、是否含稅、授權範圍)
  • 憑證:統一發票/普通收據/勞報單(三選一,依付款對象)
  • 勞報單欄位齊全: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所得類別、金額、簽名
  • 付款證明:匯款回條或送金單,寫有受款人姓名、金額、用途
  • 扣繳紀錄:所得稅、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繳款書(付給個人時)
  • 廣告證明:貼文連結+截圖(含日期、帳號、品牌露出)
  • 小規模行號收據:登錄到年度累計表,留意千分之三十上限
  • 送商品抵稿費的合作:另外依商品抵酬勞的稅務處理入帳
  • 海外網紅:依付款給外國網紅與模特兒的規定處理

這些資料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憑證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 年。

常見問題

Q:網紅只傳一張轉帳截圖給我,可以當憑證嗎?
不建議只靠這個。轉帳截圖只能證明付款,最好還是補一張對方簽名的收據或勞報單,並在匯款附言寫清楚用途。

Q:可以用負責人或員工的個人帳戶先付給網紅,再跟公司請款嗎?
資金流向繞一圈,查帳時比較難說明。建議由公司帳戶直接付款給受款人,讓憑證、付款紀錄、扣繳資料三者對得起來。

Q:網紅有開工作室,開的是收據不是發票,這樣可以嗎?
如果對方是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普通收據可以當憑證,但要留意全年千分之三十的上限,而且沒有進項稅額可扣抵。可以請對方提供稅籍登記資料,確認是不是真的有登記。

Q:付給網紅的錢,一定要記廣告費嗎?
不一定。依實際性質可能是廣告費、勞務費、權利金或佣金,不同科目的憑證要求不同。不論記哪個,合約、憑證、付款紀錄、貼文證明都要齊全。科目請和你的會計師確認。

把外部人員的付款行政交給口袋經紀

一檔業配就有合約、勞報單、匯款回條、扣繳、補充保費、貼文證明要收;一年幾十檔、對象又是網紅、主持人、模特兒、Showgirl、舞者各種身分,財務光是追資料就很花時間。

透過口袋經紀付款時,勞報單、所得稅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都由口袋經紀處理,品牌收到的是一張合法的統一發票,品項是「執行服務費」,可以正常入帳。

  • 不用預先儲值:直接發案,依你的付款條件結算
  • 憑證單純:不用一位一位收勞報單、對身分證字號,品牌帳上看到的是統一發票
  • 人員自己加入:合作對象用 LINE 就能註冊、填好自己的資料(人員要先加入口袋經紀,才能透過口袋經紀付款)
  • 透過口袋經紀付款的人員,扣繳憑單由口袋經紀開立並申報,品牌 1 月不必再為這些人列單

想讓年底結帳少翻幾本傳票,可以先申請試用。


本文依 2026 年(民國 115 年)現行條文整理,法規以財政部、國稅局公告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會計科目與費用認定涉及個案事實,建議洽詢你的簽證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出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7、71、72、78、85、87、92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33 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