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送商品、不給稿費,品牌要不要開勞報單?
2026-09-08
「我們不給稿費,就送產品給他試用,他發一篇。」
這是 KOC 合作最常見的形式,也是最常被當成「沒有稅務問題」的形式。畢竟沒有匯款、沒有發票、沒有勞報單——看起來就是送個東西而已。
但這裡有兩個方向的問題,而多數人只想到其中一個。
本文引用的法條適用 2026 年(民國 115 年)。
大家想到的那一邊:網紅要不要認列所得
多數討論停在這裡:網紅收到價值 3,000 元的商品,算不算他的所得?
原則上,所得的定義並不限於現金。實務上可以看到的一個佐證是:抽獎活動的獎品若為商品,是以商品的時價作為給付金額來辦理扣繳——非現金的對價一樣要換算成金額。
但這裡要誠實說一件事:目前沒有一則直接針對「業配以物易物」的函釋,明文規定廠商送商品換貼文時該怎麼認列、怎麼估價。財政部 2025 年 12 月才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而那份規範處理的是平台分潤(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打賞),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沒有涵蓋以物易物。
換句話說:這一塊主管機關正在收緊,但還沒有一條明文可以讓你照著抄。金額大或情況特殊時,請洽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沒人跟你講的那一邊:送出商品,對你自己就有稅務後果
這才是重點,而且它跟網紅認不認列所得完全無關。
你是營業人。營業人把貨物移轉出去,不論收不收錢,營業稅法都有規定。
情況一:純粹送,不要求任何回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視為銷售貨物。
情況二:送商品,但要求對方發文
這就不是「無償」了,是交換。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注意「從高」兩個字:你送出價值 3,000 元的商品,換到一篇市場行情 8,000 元的貼文,銷售額是按 8,000 認定,不是 3,000。
| 你怎麼做 | 定性 | 銷售額 |
|---|---|---|
| 純送,不要求回饋 | 無償移轉 → 視為銷售 | 貨物時價 |
| 送商品換貼文 | 交換 | 換出與換入時價從高 |
兩種情況都不是「什麼都不用做」。 具體怎麼開立憑證、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有沒有小額或廣告樣品的例外,依你的行業與實際做法而異,這部分請跟你的會計師確認——但先知道「這件事有後果」比什麼都重要。
那到底要不要開勞報單?
回到標題的問題。判斷順序是:
- 這筆對價有沒有構成對方的所得? 若有,你就是扣繳義務人,要按所得類別處理
- 金額多少? 用商品的時價換算。這個數字決定要不要扣所得稅(應扣繳稅額逾 2,000 元)、要不要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 全年給付同一人是否逾 1,000 元? 逾 1,000 元,即使免扣繳仍要開憑單並列單申報
也就是說:「沒付現金」不會讓這三個判斷消失,只是把「金額」從匯款單上的數字換成商品的時價。
要代入自己的數字,可以用扣繳試算工具——把商品時價當作給付金額輸入即可。
一條實用的分界線
實務上可以先問自己一句話:你有沒有要求對方做什麼?
- 沒有要求(純寄樣品,發不發文隨他)——這比較接近贈與。你這邊仍有視為銷售的問題,但對方那邊通常不構成勞務報酬
- 有要求(要發幾篇、要標註、要在什麼期限前)——那就是用商品支付的勞務對價,不是送禮。合約、扣繳、憑單的邏輯與付現金完全一樣,只是計價單位不同
很多品牌以為自己在做前者,合作確認信裡卻寫著「請於 10 月 15 日前發布一篇貼文並標註品牌」——那是後者。
三個實務建議
- 把商品時價寫進合作確認信。 不是為了報稅好看,是雙方對「這次合作值多少」有共識,日後查核也有依據
- 一樣要收扣繳資料。 如果構成所得,你就要開憑單,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樣少不了。等到年底才發現要補收一百筆資料,那時候人早就聯絡不上了
- 不要為了規避而刻意壓低標示價值。 時價是客觀的市場價格,不是你想寫多少就多少
小結
「不給錢就沒事」是一個很貴的誤解。實際上:
- 對方那邊:非現金對價原則上仍是所得,只是目前沒有針對業配以物易物的明文函釋,個案要問清楚
- 你這邊:不論無償送或交換,營業稅法都有對應規定,交換還是「時價從高」認定
送商品不會讓行政消失,只會讓它變得比較不明顯——而不明顯的義務,通常是漏掉的那一個。
*本文所引法條適用 2026 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函釋可能調整。以物易物的所得認列與營業稅處理涉及個案事實判斷,本文僅說明原則,實際適用請洽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財政部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