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不開發票、只收現金,品牌會有什麼風險?
2026-08-31
「這個網紅說他不能開發票,那我還能跟他合作嗎?」
這是行銷窗口最常半夜 Google 的問題之一。先講結論:問題問錯了。
個人本來就開不出發票。真正會讓你被罰的不是「沒有發票」,而是另外三件事——而且罰的對象是你,不是網紅。
本文引用的法條與金額適用 2026 年(民國 115 年)。
先破一個誤解:發票不是重點
發票是營業人開的。個人如果沒有辦理稅籍登記,依法就開不出發票——這是常態,不是對方在刁難。
而「沒發票就不能報帳」也是錯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支付個人勞務報酬的原始憑證是:
- 收據,或簽名蓋章的簽收名冊
- 若透過金融機構匯款,可用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的匯款回條為憑
換句話說,一張匯款紀錄加上該做的扣繳,就足以構成合法憑證。你不需要發票。
所以「對方不開發票」本身不是風險。風險在下面。
風險一:沒有扣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還有一條比較少人注意:有扣、但沒有按時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依同條第 2 款處 1,5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責令仍未補報,提高到 3,000 元以上 45,000 元以下。
也就是說,錢扣了不代表沒事,憑單也要準時交。
風險二:沒有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這一條比所得稅法更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注意用字的差別:
| 所得稅法 §114 | 健保法 §85 | |
|---|---|---|
| 初次 | 一倍以下 | 處一倍 |
| 逾期未補繳 | 三倍以下 | 處三倍 |
「一倍以下」表示稽徵機關有裁量空間,實務上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認定;「處一倍」則是沒有裁量空間。健保這條罰起來是確定的。
風險三:連收據和金流都沒有
這才是「只收現金」真正的問題。
如果你既拿不到收據、也沒有匯款紀錄,那就是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就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罰鍰,上限 100 萬元。
財政部的裁罰倍數參考表對非故意違章者,依一年內第 1、2、3 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2%、2.5%、3%。
更麻煩的是另一件事:證明不了的費用會被剔除,那筆錢不能列為費用,要併回課稅所得補營所稅。這通常比罰鍰本身還痛。
罰的是你,不是網紅
這點值得單獨講,因為很多人誤會。
扣繳義務是法定義務,附著在付錢的人身上。你不能靠合約把它轉嫁給網紅——就算合約寫了「稅務由乙方自行處理」,國稅局和健保署還是找你。
補繳的稅款倒是可以追。《所得稅法》第 94 條:
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但罰鍰追不回來——那是對你違反義務的處罰,不是稅款。而且實務上,要向一年前合作過一次的網紅追討一筆稅,難度可想而知。
算給你看:一年 30 檔會是多少
假設一年跑 30 檔合作,每檔給付 30,000 元(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全程都沒有扣繳:
| 項目 | 金額 |
|---|---|
| 全年給付總額 | 900,000 |
| 應扣未扣所得稅(10%) | 90,000 |
| 應扣未扣補充保費(2.11%) | 18,990 |
| 應補繳小計 | 108,990 |
| 所得稅罰鍰(一倍以下,最高) | 90,000 |
| 補充保費罰鍰(處一倍,確定) | 18,990 |
| 罰鍰小計(最高) | 108,990 |
| 合計(限期內補正的最壞情況) | 217,980 |
補繳的 108,990 本來就該扣,理論上可向網紅追償;但 108,990 的罰鍰是純損失。
若沒在限期內補繳,兩邊都跳到三倍——罰鍰部分會來到 326,970。
對方不肯給身分證字號怎麼辦
這是實務上最常卡住的一步。開扣繳憑單需要受款人的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些網紅不願意提供。
要理解的是:對方不想給,通常是因為不想讓這筆收入被課到——但那是他的稅務問題,不會讓你的扣繳義務消失。
實務上的作法是把它前移:
- 在報價確認階段就講清楚,不要等到要付錢才提。付款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匯款帳戶)列進合作確認信的必要欄位
- 合約裡寫明付款以提供完整扣繳資料為前提(其他必備條款見網紅合作合約必備條款)
- 對方若堅持不給,合理的替代是請他辦理稅籍登記後開立發票,或透過已辦登記的經紀公司/工會請款
真的談不攏,那就是這檔合作的成本比看起來高——這個判斷應該在發案前做,不是在付款前做。
正確做法檢查清單
- 一律匯款,不用現金。 匯款回條本身就是憑證,而且留下金流軌跡
- 匯款備註或摘要寫明「支付勞務費」與受款人姓名
- 取得收據或簽收紀錄(電子簽核也可以)
- 依所得類別扣繳所得稅,次月 10 日前繳納
- 依門檻扣取補充保費,次月底前繳納
- 次年 1 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隔年 1 月底前申報補充保費扣繳明細
- 扣繳資料在報價階段就收齊,不要拖到付款
小結
「不能開發票」不是拒絕合作的理由,個人本來就不能開。真正要在意的是三件事:有沒有扣所得稅、有沒有扣補充保費、有沒有留下憑證與金流。
三件都做到,對方開不開發票完全不影響你。三件都沒做,罰的是你。
各類所得的扣繳率、門檻與時程,整理在找網紅業配,錢到底要怎麼付?這篇;
要直接算某一筆該扣多少,用扣繳試算工具。
*本文所引法條與金額適用 2026 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裁罰基準可能調整,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認定涉及事實判斷,建議洽詢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出處: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94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