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網紅業配,錢到底要怎麼付?發票、勞報單、扣繳一次看懂
2026-08-30
談定報價、內容也交了,接下來才是行銷窗口最容易卡住的地方:這筆錢到底該怎麼付出去?
對方說「我開發票給你」、「我不能開發票」、「幫我開勞報單就好」,聽起來都很合理,但對品牌來說處理方式完全不同,而且做錯了是你要補稅、被罰,不是網紅。
這篇從付款方的角度,把整條流程走完一次。文中每個數字都附法條或主管機關出處,適用年度是 2026 年(民國 115 年)。
第一個分岔點:對方開不開得出發票
這一題決定後面所有事情。
對方能開發票(有公司、工作室,或已辦稅籍登記的個人)
你拿發票入帳就結束了。這是一筆進項,不是給個人的所得,所以:
- 不用開勞報單
- 不用扣所得稅
- 不用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發票上的營業稅可以依規定扣抵。實務上跟你買任何一項服務沒有差別。
對方開不出發票(多數個人網紅、KOC、素人)
那你就是扣繳義務人。你要替國稅局把稅先扣下來、替健保署把補充保費先扣下來,再把餘額付給對方。這三件事都是你的義務:
- 判定這筆錢屬於哪一類所得
- 計算並代扣所得稅
- 計算並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下面逐一講。
步驟一:判定所得類別
這是整條流程的源頭,因為類別同時決定了稅率和健保門檻。
網紅業配最常見的兩種認定:
-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代號 9A / 9B)——對方自主營運、自負盈虧,你只買成果
- 薪資所得(代號 50)——雙方具僱傭關係,你指揮監督工作內容與方式
判定依據是雙方的實質關係,不是你想報哪一種。實務上單次業配合作多半落在執行業務所得,但長期綁約、由品牌指定拍攝時間地點與腳本的情況就不一定。
⚠️ 這裡有個常見誤解:很多人以為找網紅「寫文章」就能報 9B 稿費,用掉每年 18 萬的免稅額度。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稿費指的是以自己的著作或翻譯作品供人出版、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的收入。拍一支業配影片、發一則 IG 貼文,通常不符合這個定義。
個案認定有灰色地帶,金額大或情況特殊時,請洽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步驟二:算所得稅扣繳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 所得類別 | 扣繳率 | 依據 |
|---|---|---|
| 執行業務所得 | 給付額 10% | 第 2 條第 8 款 |
| 薪資所得 | 全月給付總額 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 |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目 |
但有一條免扣繳規定,而且它是用稅額、不是用給付額來認定的: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第 13 條第 1 項)
換算成執行業務所得的給付額:2,000 ÷ 10% = 20,000。也就是說,給付 2 萬元以下免扣所得稅。
步驟三: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費率 2.11%,由扣費義務人(也就是你)在給付時代扣。依健保署公告的扣繳項目:
| 計費項目 | 所得稅代號 | 扣取下限 | 上限 |
|---|---|---|---|
| 執行業務收入 | 9A、9B |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 單次逾 1,000 萬元部分免扣 |
| 兼職薪資收入 | 50、79A、79B | 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 | 同上 |
兩件容易被忽略的事:
- 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費是按給付總額計算,官方說明寫明「不能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兼職薪資的門檻不是 2 萬,而是基本工資。2026 年 1 月 1 日起為 29,500 元(勞動部公告,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8807 號)
⚠️ 兩個門檻長得很像,但方向相反
這是實務上最常出錯的一段,值得單獨拉出來講。
- 所得稅: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 元 → 免扣
- 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2 萬元 → 要扣
一個是「不超過就免」,一個是「達到就扣」。兩者的臨界點都在 2 萬元附近,但落在邊界上的結果剛好相反:
| 給付金額 | 所得稅(9A,10%) | 二代健保(2.11%) | 實際付給對方 |
|---|---|---|---|
| 19,000 | 1,900 ≤ 2,000 → 免扣 | 未達 2 萬 → 免扣 | 19,000 |
| 20,000 | 2,000,不超過 2,000 → 免扣 | 已達 2 萬 → 扣 422 | 19,578 |
| 30,000 | 超過 → 扣 3,000 | 扣 633 | 26,367 |
| 40,000 | 超過 → 扣 4,000 | 扣 844 | 35,156 |
給付 2 萬元整的時候,所得稅不用扣,但補充保費要扣。 只記得「2 萬以下免扣」而漏掉補充保費,是最常見的一種錯。
要代入自己的金額,可以用扣繳試算工具——輸入給付金額就會算出兩項各要扣多少、實付多少,並標明依據哪一條。
所得類別不只影響稅率,還影響健保門檻
因為兼職薪資的補充保費門檻是基本工資(29,500)而非 2 萬,同一筆錢在兩種認定下的差距會很明顯。以給付 40,000 元為例:
| 執行業務所得(9A) | 兼職薪資(50) | |
|---|---|---|
| 所得稅 | 40,000 × 10% = 4,000 | 40,000 × 5% = 2,000,不超過 2,000 → 免扣 |
| 二代健保 | 40,000 × 2.11% = 844 | 已達 29,500 → 844 |
| 合計代扣 | 4,844 | 844 |
差距 4,000 元。
但這不是可以挑的。 所得類別依雙方實質關係認定,為了少扣繳而報成另一類,風險由扣繳義務人承擔。把它當成「判定錯會有多大影響」的提醒,不是節稅技巧。
找海外網紅:數字完全不一樣
如果對方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的是同一份法規的第 3 條,而且沒有 2,000 元免扣繳的適用:
| 所得類別 | 扣繳率 | 依據 |
|---|---|---|
| 執行業務所得 | 給付額 20% | 第 3 條第 8 款 |
| 薪資所得 | 給付額 18% | 第 3 條第 2 款 |
稿費、版稅、講演鐘點費等,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第 3 條第 8 款但書)。
繳納期限也不同,而且短很多——見下一節。
時程:什麼時候要繳、什麼時候要申報
| 項目 | 對象 | 期限 |
|---|---|---|
| 繳納扣繳稅款 | 境內居住者 | 給付日的次月 10 日前 |
| 繳納扣繳稅款 | 非居住者 | 代扣稅款日起 10 日內 |
| 申報扣繳憑單 | 境內居住者 | 次年 1 月底前(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 2 月 5 日) |
| 繳納補充保費 | — | 次月底(寬限 15 日) |
| 申報個人扣繳明細 | — | 隔年 1 月底前 |
非居住者那條特別容易漏——只有 10 天,不是次月 10 日。找海外 KOL 合作時要把這個排進流程。
幾個常被問到的情況
對方說「不用開勞報單,我自己會報稅」
扣繳是你的義務,不是對方可以免除的。對方自己報不報稅是另一回事。
同一檔活動分兩次付款,可以避開門檻嗎?
補充保費看的是「單次給付」,但拆單付款如果沒有真實的商業理由,會有被認定為規避的風險。不建議為了避開門檻而設計付款方式。
只送商品、不給稿費,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一定。以商品、住宿、服務作為對價,仍可能需要認列所得,而且送出商品對你自己也有營業稅的後果。細節見只送商品、不給稿費,品牌要不要開勞報單?。
小結
從付款方的角度,整條流程其實只有三個判斷:
- 對方能開發票嗎? 能 → 拿發票入帳,結束
- 不能開 → 屬於哪一類所得? 這決定稅率和健保門檻
- 金額跨過哪些門檻? 所得稅看稅額是否超過 2,000、補充保費看給付是否達 2 萬(薪資則是基本工資)
一檔合作要跑一次。一年幾十檔,就是幾十次判定、幾十張憑單、幾十筆繳納期限要盯。
*本文所引數字適用 2026 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費率逐年可能調整,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認定涉及事實判斷,建議洽詢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出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92 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規定、勞動部最低工資公告*